查看原文
其他

【专稿】燃气公司提高入户安检的质量,应该要注意那些细节?

石芝锋 天然气与法律 2022-04-22

12

25

全文约31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

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3.5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

作者其他文章:打开微信公众号政策观察菜单——名家专栏集锦


文 / 石芝峰


笔者按:众所周知,入户安检是确保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杜绝燃气事故的有效途径,是燃气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几乎所有的燃气公司也重视且认真落实了这项工作。然而,在处理户内燃气事故的实践中,却很少有燃气公司无责的判决案例,都或多或少地牵扯到责任,甚至让燃气公司承担高额的赔偿,这显然搞得燃气公司一头雾水。事实上,燃气公司是可以通过提高入户安检的质量,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户内燃气事故给燃气公司带来的风险。那么,燃气公司提高入户安检的质量,应该要注意那些细节?


一、构建一支业务水平高的安检队伍


入户安检是确保燃气公司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实施这个重要环节的人员是入户安检员。因此,燃气公司要提高入户安检的质量,首先要构建一支业务水平高的安检队伍。但从当前的现状看,燃气公司入户安检员的文化水平整体偏低,大专学历以上的较少,主要以中专学历为主,甚至有些小型燃气公司的入户安检员仅是初中学历。鉴于此现状,燃气公司要构建一支业务水平高的安检队伍,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鼓励入户安检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学历水平。入户安检人员的学历水平是提高入户安检人员业务水平的前提条件,燃气公司应该多鼓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学历水平。例如,有条件的燃气公司可以采取“公司补助一部分,自己出一部分”的模式鼓励他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学历水平;或者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上倾向于学历水平高的人员。在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鼓励入户安检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学历水平效果明显,值得燃气公司借鉴。


(二)多开展培训活动。对于燃气公司来说,多开展培训活动是构建一支业务水平高的安检队伍的主要途径。目前大多数燃气公司的培训活动主要是利用“请进来”(即直接请相关的专家到燃气公司来开展培训活动)、“送出去”(即选送少部分或个别人员到外地学习后,回到燃气公司再充当专家的身份开展培训活动)的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各的优缺点,如“请进来”的模式比“送出去”的模式效果更好,但费用高点;而“送出去”的模式比“请进来”的模式费用低点,但效果没有那么好。因此,相关燃气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适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培训模式。


(三)定期组织学习相关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燃气公司应该定期组织全体入户安检人员学习相关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特别是《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中的有些条款对燃气公司做好入户安检指明了方向,必须要求全体入户安检人员牢记于心,如下:


1、《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


5.11.1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组织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5.11.2检查前,应提前告知用户,并按约定的时间实施。检查服务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并说明来由。

5.11.3对初次使用燃气的用户和新住宅用户装修后在供气设施投用前,应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上门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应供气。

5.11.4安全检查记录应有用户签字。

5.11.5安全检查应符合CJJ51的规定,并检查下列事项:a)嵌入式燃气灶和在隐蔽及不易观察位置安装的连接管道情况;b)采用不脱落连接方式的情况;c)燃气热水器排烟管的完好情况;d)用户燃气存放和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及通风情况。

5.11.6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照规定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实施相关工作,或者提示用户自行整改。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要求用户签收。

5.11.7用户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协助对其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时,燃气经营企业应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5.11.8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检查时,发生下列情况,应做好相关记录。a)用户拒绝人户安全检查的;b)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c)不签收整改通知书的。

5.11.9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约定安全检查时间及联系电话号码;发现燃气泄漏等严重安全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


2、《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3.5.1 燃气供应单位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3.5.2 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2.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3.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4.不得有燃气泄漏;5.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正常;6.计量仪表应完好。


二、依法依规开展入户安检,确保入户安检的质量


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可知,入户安检是燃气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燃气公司应该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5.1综上所述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入户安检: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但对于那些“弱势用户”(如寡老人用户),应该增加入户安检的次数。另外,为确保入户安检的质量,燃气公司应该成立核查小组对辖区内的燃气用户进行抽样核查,一旦在抽样核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涉及到的相关入户安检人员要实行问责,以此使燃气公司全体入户安检人员警钟长鸣。


三、注意收集入户安检的佐证材料


通过梳理以往燃气公司要担责的户内燃气事故发现,几乎所有的案例都是因为燃气公司在入户安检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举个案例,有一户燃气用户家里使用胶管连接燃气灶具,后来因胶管脱落造成燃气泄漏而引发事故,而燃气公司在入户安检时没有通过“安全检查书面告知书”告知燃气用户使用胶管连接燃气灶具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有效的整改意见,最后燃气公司被判没有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到启示:如该燃气公司在入户安检时能及时通过“安全检查书面告知书”告知燃气用户使用胶管连接燃气灶具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有效的整改意见,并要求燃气用户在“安全检查书面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燃气公司是完全可以规避这起事故所要承担的责任。


因此,燃气公司在日常入户安检中,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予以书面告知提示并提出有效整改意见。值得提及的是,燃气公司要注意收集入户安检的佐证材料,如入户安检员完成入户安检后一定要记得要求燃气用户在“安全检查书面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待返回燃气公司后要统一将每户的“安全检查书面告知书”录入电脑并将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归档。此外,对于那些因空房、长期无人居住、人为不配合入户安检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时进行入户安检的燃气用户,燃气公司更应注意收集自身所做工作的佐证材料。例如,遇到用户不在家时,粘贴在用户家门的《安全检查不遇告知单》要用手机拍照收集佐证材料;对多次上门不遇的用户应该求助小区物业并注意收集佐证材料。只有这样,一旦发生户内燃气事故,燃气公司就有了辨明事故责任的第一手材料。


四、结束语


当前户内燃气事故仍然处于多发时期,燃气公司因在入户安检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被索赔的担责户内燃气事故时有见诸报端,给燃气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其实,燃气公司是完全可以通过综上所述的几个细节来提高入户安检的质量,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规避户内燃气事故给燃气公司带来的风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担责户内燃气事故的发生,从而确保燃气公司健康发展。


公号现书抢购!











购买《天然气行业法律实务3》


(可以开具购书发票)

https://m.tb.cn/h.3mbGBHD 点击链接,再选择浏览器打开;或复制这段描述¥hPfWbkm16uv¥后打开手机淘宝 >>


优惠购买套装

(可以开具购书发票)

https://m.tb.cn/h.3mTV27F 点击链接,再选择浏览器打开;或复制这段描述¥3Nwhbkm1aFQ¥后打开手机淘宝>>

             

长按以下二维码,进入微店购书链接~(该途径无法开具发票!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新书详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